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,有关直属单位,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:
为加强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,确保第一届全国全民健身大赛顺利进行,现将《第一届全国全民健身大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体育总局办公厅
2024年3月6日
第一届全国全民健身大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
为加强第一届全国全民健身大赛(以下简称“大赛”)赛风赛纪管理和监督,弘扬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,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比赛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本规定适用于大赛各级各类赛事活动。
一、严格赛风赛纪
(一)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严格执行大赛总规程、各项目单项规程及各赛区有关规定。树立正确的胜负观和政绩观,弘扬体育精神,公平竞争,不弄虚作假,不徇私舞弊,严格遵守国家反兴奋剂有关规定。
(二)严禁违反政治纪律、政治规矩。不得在社交媒介发泄不良情绪或误导媒体和公众,不得发放非法宣传品。
(三)裁判员要态度端正、作风严谨、工作高效、公正执法。裁判员选派工作坚持公开、平等、择优原则,统一标准,精心组织,确保选用公廉,严禁暗箱操作、以权谋私。
(四)参赛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,对本单位和代表团的各类人员严肃纪律、严格管理、严格监督,加强对运动员的教育管理监督,切实防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。
(五)运动员要树立正确的参赛观,认真遵守各项规定,尊重对手,尊重裁判,尊重观众。严禁滋事闹事、扰乱赛场秩序、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、无故弃赛、罢赛或拒绝领奖。
二、赛风赛纪违规的认定
(一)体育行政部门、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违反赛风赛纪规定:
1.不落实监管责任,赛风赛纪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、不完备的;
2.竞赛规程、比赛编排、抽签组织等不专业不严谨,引发赛风赛纪问题的;
3.选派技术官员未执行“选用公廉”原则、任人唯亲的;
4.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,影响裁判员公正执裁或参与操纵比赛的;
5.对赛风赛纪问题应对不力、处置不当,造成严重后果的;
6.发表不当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7.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;
8.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行为。
(二)参赛单位及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违反赛风赛纪规定:
1.违反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,年龄、资格等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的;
2.组织、教唆、参与操纵比赛、消极比赛的;
3.不服从裁判员判罚,指责、谩骂、攻击裁判员,干扰正常执裁的;
4.故意拖延比赛时间,闹赛罢赛、无故弃权、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;
5.对随行人员、相关人员包括亲朋好友影响比赛的行为约束不力的;
6.发表不当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7.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;
8.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行为。
(三)技术官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认定为违反赛风赛纪规定:
1.未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的;
2.执裁不公、徇私舞弊,发生重大错判、漏判的;
3.参与操纵比赛的;
4.发表不当言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5.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;
6.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行为。
三、赛风赛纪违规的处理
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坚持依法依规、错责相当、程序正当、处罚适当原则,由体育行政部门、赛事活动组织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,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参赛单位及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,体育行政部门、赛事活动组织单位作出以下处理:
1.批评教育;
2.责令书面检查;
3.通报批评;
4.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;
5.本次赛事活动禁赛1场以上;
6.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、比赛成绩;
7.禁赛1至4年或者终身禁赛。
(二)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技术官员,根据情节轻重,体育行政部门、赛事活动组织单位作出以下处理:
1.通报批评;
2.本次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或者取消执裁资格;
3.4年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;
4.降低、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;
5.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、举办相关体育赛事活动。
(三)体育行政部门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,由上级体育行政部门视情作出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等处罚,并上报体育总局。
(四)赛事活动组织单位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,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、社会影响恶劣的,1至3年禁止参与组织体育赛事活动。
(五)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或者管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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