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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第五届全国气排球公开赛

2016年第五届全国气排球公开赛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(群体处、体总秘书处),各行业体协秘书处,有关院校及单位:

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气排球运动发展,决定于2016年10月3日至6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举办第五届全国气排球公开赛。

现将竞赛规程印发你们,请积极组队参加。

附件:1.第五届全国气排球公开赛报名表

2.第五届全国气排球公开赛自愿参赛责任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6月12日

抄送:福建省体育局,南平市人民政府、体育局。

2016年第五届全国气排球公开赛

竞赛规程

一、主办单位

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

福建省体育局

南平市人民政府

二、协办单位

中国企业体育协会

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

三、承办单位

福建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

南平市体育局

四、时间和地点

2016年10月3-6日,在福建省南平市体育馆举行。

10月3日报到,4-5日比赛及颁奖,6日离会。

五、设项及分组

比赛设男子甲、乙组和女子甲、乙组。

男子甲组:46-60岁(1956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出生者)

男子乙组:45岁及以下(197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)

女子甲组:41-55岁(1961年1月1日至1975年12月31日出生者)

女子乙组:40岁及以下(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)

六、参赛办法及要求

(一)以省(区、市)体育局、行业体协、单项体育协会(俱乐部)为单位组队参赛;以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为单位组队参赛。

(二)各组别每队可报领队1人、教练1人、队员8人。

(三)参加人员须自行在本人所在地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并签署《自愿参赛责任书》。

(四)参赛队队员上场比赛的服装款式、颜色须统一。上衣前后需有明显号码(号码应在1-10号范围内),场上队长应有明显标志。

(五)甲组年龄的运动员可参加乙组比赛,乙组年龄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甲组比赛,每个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。

(六)各队须准时到达比赛场地参赛,迟到五分钟按弃权处理,罢赛队则取消比赛资格及已获得比赛成绩。

七、竞赛办法

(一)执行中国排球协会2013年审定的《气排球竞赛规则》。

(二)比赛采用“四人制”。男子网高2.10米,女子网高1.90米。

(三)男子乙组比赛场地在端线后1米处设一条与端线平行的跳发球限制线。

(四)比赛中,场上队员触网即判犯规。

(五)比赛使用由赛会组委会提供的浙江省三门万得利球业有限公司的“天天乐”气排球。

(六)比赛分组及排名

1.第一阶段:按组别抽签进行小组单循环赛(贝格尔编排)。

2.小组单循环赛,胜一场得2分,负一场得1分,弃权得0分,积分高者名次列前。若积分相等,C值高者名次列前(胜局总数/负局总数)。若C值相等,Z值高者名次列前(胜分总数/负分总数)。

3.第二阶段:采用交叉淘汰赛制,决出各组别最终名次。

八、录取名次及奖励

(一)各组别分别录取前八名(不足八名,减一名录取)。

(二)前三名颁发奖牌、奖章、获奖证书及奖金,第四至八名颁发奖牌、获奖证书及奖金。

(三)奖金标准:第一名4000元,第二名3000元,第三名2000元,第四至八名1500元。

九、报名办法

(一)各代表队须于2016年9月10日前,通过快递、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加盖公章的报名表,自愿参赛责任书,运动员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,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和南平市体育局。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队伍或个人不得参加比赛。

1.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

联系人:王  瑜

电  话:(010)87182199

传  真:(010)67133577

邮  箱:chnqytx@163.com

2.福建省南平市体育局

联系人:杨  锋(18950656877)

电  话:(0599)8824550

传  真:(0599)8824500

邮  箱:yf6877@163.com

(二)正式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。

十、报到及离会

(一)各代表队请于10月3日到福建省南平市报到,具体地点另行通知。

(二)报到当天大会负责在南平火车站提供接站服务,请各代表队提前告知抵达时间和人数,以便做好接待工作。

(三)请各代表队自订往返车船票。

(四)离会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上午。

十一、经费

(一)各队往返差旅费及食宿费自理。

(二)运动队食宿可自行安排,需要由大会统一安排的代表队,食宿费为每人540元,中途离会不予退费。

(三)大会提供福建省外参赛队交通费补助1500元。

(四)提前报到,推迟离会和超编人员须提前与南平市体育局联系,费用自理。

十二、裁判员

正、副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,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选聘。

十三、仲裁委员会

按国家体育总局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规定执行。

十四、未尽事宜,另行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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